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各业主责任大小、原告自身过错及所受损失状况等,判决6名被告每人赔偿原告500元;被告路某、张某此前已支付的200元在赔偿时应予扣减。
本案中,堵塞的下水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各被告作为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畅通的谨慎注意义务。管道堵塞虽非各业主故意导致,但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下水管道中积存的杂物可能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的,房屋已装修的6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给予赔偿。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其空置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人义务,在第一次发现房屋溢水后并未进行彻底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对损失负有过错,其自身也曾在房屋居住,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故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使用小区共有设施时,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本案相类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果共用的下水管道因异物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的,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受损失的业主一般都已装修入住,不能排除其在装修使用房屋过程中堵塞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损失扩大的原因与受损失的业主有直接关系,且业主未尽到妥善管理其房屋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此外,物业公司如果在堵塞发生后未积极履行职责,未及时查明损害原因,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查,并在业主反映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维修,且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