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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资讯|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2-13  

  

市场资讯|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图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结合我市地下管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含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量、验收、信息收集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 一)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组织编制市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负责依附于市级投资道路(包括高架路等,下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审查及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制定市级地下管线技术规范;建设并维护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研究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挖掘共享平台;逐步推进市区非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对违反《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认定。具体工作委托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管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电力地下管线依法监督和管理,负责依附于市级投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查。

  (六)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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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据《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市人防办、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滨湖科学城管委会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和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区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和非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负责依附于区级投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

  第六条:鼓励BIM、GIS、示踪标识等信息技术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等规划建设内容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要求,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互相干扰或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供水、电力等管线;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热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管线。

  (六)结合道路两侧项目布局及管线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道路两侧管线的种类及布局。

  第九条: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施工前应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不符合现状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管线探测,并将探测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管线需求会,统筹专业管线建设需求,经各管线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管线综合横断面布置图。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道路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审查会,各管线单位提出管线路由需求,并签字确认;无故缺席的,视为无路由需求。相关管线单位审查会后仍提出路由需求的,应当于审查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召开审查会。

  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管线建设需求和专项设计文件,道路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后形成各阶段道路管线综合设计文件,共同做好管线综合设计工作。

  (一)将包含管线综合方案设计专篇的道路方案设计,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及审查意见作为编制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的依据。

  (二)将包含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的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作为编制管线综合施工图和管线专项施工图的依据。

  (三)将包含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专篇的道路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当包含管线综合设计审查内容。经审查合格的综合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并送相关管线单位。

  第十二条:在城市主干道开展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租赁使用的地下管线综合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有偿使用经验,在总结提升的基础上稳步推广。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道路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含管线综合布置图)和道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含管线综合设计);

  独立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所需提交材料由审批部门明确。审批意见或结果应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审批或者道路挖掘审批前确定管线测量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委托合同后,进行开挖施工:

  (一)道路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平方米或者开挖长度大于20米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二)依附于新(改、扩)建道路建设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沿路全部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三)涉及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主体工程和连接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四)独立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五)市政设施改造致使地下管线相关属性(如埋深、建设年代、井室规格、井盖材质等)改变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道路改造范围内所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进行管线规划定位放线。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地下管线规划定位放线、竣工测量等工作。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作为道路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竣工测量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在管线覆土前(或浇筑砼前)通知竣工测量单位进场测量,并保障其开展工作。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完成管线测量后实施覆土(或浇筑砼)。

  涉及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主体结构和连接管线覆土前通知竣工测量单位进场测量,并保障其开展工作。

  推行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测量单位统一测量,提供地下管线规划定位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核实和竣工测量审批所需成果的委托模式。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跟踪检查管线测量行为和测量质量、测绘带状地形图并监督管线数据入库。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日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管线迁改应当由管线单位负责实施,并委托测量单位在管线覆土前进行测量,将测量成果资料报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参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对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应当具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下管线测量资质,并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报送基本信息材料。

  第二十条: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是地下管线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合肥市统一技术标准,开放接口、发布数据服务,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逐步与在线监测、数字化城市、城建档案以及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融合。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日内,委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单位应将管线竣工测量资料(含测量数据和测量图)报送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报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一报送。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其他管线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线单位应当每月向市、县(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合肥市统一技术标准的新增(含穿管)、迁移、变更全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成果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道路地形图,逐步建立并完善沿路地面建筑三维模型等信息。

  市、县(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数据信息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地下管线查询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定密、存储、管理和使用。

  市直单位、管线单位和各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需要查阅、利用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出具查询申请函并签订保密协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持管线所在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申请函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查询,并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地下管线测量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定位放线、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测量的,由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录入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涉嫌违法的,交由有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而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的,交由有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已审查合格的管线综合设计施工图建设的或擅自修改图纸的,由地下管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的,交由有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管线单位,包括地下管线的所有、管理、使用单位。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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